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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服务区 > 常见问题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什么情况下的软件合同能够享受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2)《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3)京地税企[2001]69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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