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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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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科技保密审查(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审批类科技005号-2-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1995年1月6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据《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七条) 办理机构:市科委办公室 负责人:张虹 联系人:李名选 办理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1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53453 传真:6615345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由接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 2.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3.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申请保密专利或提前解密,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九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 1.不得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2.不得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3.不得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4.不得影响技术的国际竟争能力; 5.不得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 时限:二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时限: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时限: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制发 标准: 1.制发的审批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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