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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审核(审核类)
2007年09月19日
    审批项目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审核(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审核类科技006号—2002号
    审核项目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令[2002]第 93 号)及其实施细则。
    审核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 5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负责人:高柏杨
    联系人:柯常取
    受理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北楼104、105房间
    邮编:100035
    电话:66188227
    传真:66162876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审核程序
    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单位须提交如下推荐材料:
    凡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必须准确提供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及附件材料。凡涉及实验动物的已鉴定的科研成果,需出具取得检定和安全评价的合格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同类别科技成果的附件材料要求如下:
    1.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成果: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局以上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2)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3)产品的技术标准;
   (4)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6)科研项目查新检索报告书;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2.基础和应用基础类成果: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同行专家书面评价意见;
   (2)发表的论文或论着;
   (3)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4)科研项目查新检索报告书。
     3.软科学研究成果:
   (1)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项目还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九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者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依次分装成三套,并分别装袋,注明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其中一套须按照科技档案存档要求整理。
    申报项目须按要求录入软盘,软盘录入内容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标准:
    推荐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推荐材料要求。
时限:在规定的时间段的30个工作日内即时受理。
    二、评审程序: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材料提交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时限等不在行政审核事项的范围中。
通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进入审核程序。
    审核:
    审核标准:
    1.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专业组评审程序与记票表决的审核标准(依据市政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召开专业评审会。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3.复审委员会复审评审程序(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市复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做出的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做出决议。
    5.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标准(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6.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数量控制标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京政府令[2002] 93 号第十二条):
    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等奖不得超过12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6人。
工作标准:
    1.审核的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名称正确、无误;
    2.审核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数量正确、无误。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颁奖
    主管市长同意批复后,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予以表彰,并颁发集体、个人光荣证书和奖金。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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