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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准类)
2007年09月19日

审批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1号-2002号
审批依据:
1.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2.《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负责人:季小兵
联系人:连 连
办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创业大厦
邮编:100101
电话:64874561
传真:64878783
电子邮箱:cyzx@bjcy.net.cn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五园”内注册的企业由各园区管委会受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企业由各区县科委受理。
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四份):(依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三) 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
(四) 新技术及其产品(工程、工艺)申报审批表
(五) 企业主要成员基础情况表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一)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受理后进行初审和审核,通过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批系统传送到转化中心,中心备案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批准书》编号一致,证书、批准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 2、退件通知书签字齐全。 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电话通知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批准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年审)

 
根据国家科技部及北京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规定,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参加一次资格复核工作,办理资格复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中的时间(月份)在该月或前一个月,进行申报,园区内企业可登录园区办公网站,区外企业可通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办理。要求如下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附件1:北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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