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3号-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负责人:王军 联系人:王金勇 办理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2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53406 传真:66153403 电子邮箱:wangjy@mail.bsti.ac.cn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第三条 1.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2.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4.当年财务报表。 5.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 第三条 1.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3.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4.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应6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第三条。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条件同初审条件。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电话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准确、规范签发认定证书;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