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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核准类)
2007年09月19日
    审批项目名称: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北京行审核准类科技003号-2002号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负责人:杨仁全
    联系人:李功越
    办理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2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53403
    传真:66153403
    电子邮箱:zcfg@mail.bsti.ac.cn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00--6:0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第三条
    1.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2.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3.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4.当年财务报表。
    5.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 第三条
    1.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3.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4.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应6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依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京政发[2002]23号 )第三条。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条件同初审条件。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电话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准确、规范签发认定证书;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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