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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
2007年09月18日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产生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并在上报、审查过程中的项目。
    2.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申请单位限于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外合办企业,在立项前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受理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的凭证,一份留存备查。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市科委办公室
    负责人:张虹
    联系人:李名选
    受理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1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53453
    传真:6615345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
    2.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
    3.有利于保持我国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4.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经济竟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5.有利于发挥我国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查依据: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审查岗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保密工作主管人员。
    (四)审查职责:
    1.审查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按照审查标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拟写审查结论。
    3.对符合审查标准的,拟写同意批准的批复。
    4.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拟写不予批准的批复。
    (五)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另加)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1.按照审查标准对审查结论进行审定。
    2.审定意见与审查意见一致的,签署审定意见。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书面审定意见及理由。
    (三)结论及送达:
    1.对符合审查标准,获得批准出口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获得批准同意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外合办企业的。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通知申办人前来领取。对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未获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四)送达时限: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市科委办公场所来取《批准书》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615345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纪检监察处66153442,政策法规处66153406
    公告查询网址:  www.bjkw.gov.cn

    许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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