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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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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机密级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科技部审批时限、送达时限,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条件、方式及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依据《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二条、第三条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产生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并在上报、审查过程中的项目; (2)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申请单位限于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要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作为领取《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的凭证; (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时限 即时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周晓柏 联系人:马景良 受理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1层 邮编:100035 电话:66153453 传真:66153453 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二、审查 (一)标准 1.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 2.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 3.有利于保持我国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4.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经济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5.有利于发挥我国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依据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岗位职责 1.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2. 符合审查标准的,拟写同意批准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3.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拟写不予批准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四)时限 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内) (五)办理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审定 (一)标准及依据 同审查标准及依据。 (二)岗位职责 按审定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转送达人员。 (三)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岗位职责 1.对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对获得批准出口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送达申请人。 2.对未获批准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处:6615344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66153406 查询网址:http://www.bjkw.gov.cn 许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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