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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专题专项 >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 专项申请
2008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和企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2008年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参照《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领域指南》执行,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企业和项目,包括: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2.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3.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及项目;
  4.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5.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已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科技项目。
  三、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项目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项目执行期内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不超过两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三年),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如继续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其自有资金还需有与其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4.无偿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金额分35万元、45万元和55万元三档,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8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7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贷款贴息一般项目资助金额分35万元、45万元和55万元三档,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请
  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为了配合奥运会召开,2008年度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30日,超过此时间上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的网络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交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
  ◆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国税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5、地税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7、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请将注册材料按以上编号顺序装订1套,并于系统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创业中心审核,零散材料将不予受理,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提交查验。
  ★注册特别提醒:
  1、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时,请务必填写股东构成相关信息;系统发送服务机构前,请务必认真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保信息内容无错误、无空项,同时打印企业承诺书及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需留存一份备用);
  2、无验资报告,请提供企业银行入资凭证。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请按《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资料》格式进行材料准备;
  2、企业将填写完成的材料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需要加盖公章),连同《申报项目基本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报送服务机构(一份);
  3、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并通知企业进行补充修改;
  4、企业将经服务机构认可后的修改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报送服务机构;(注: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企业做好备份工作)
  5、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资料(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一般不要××研究、××技术。);
  (2)附件材料;
  ①企业注册材料(科技部网络工作系统注册用全套材料);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2007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8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⑤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⑥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⑦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技术转移类项目需附相关合同;
  ⑧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⑨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⑩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请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并进行装订。
  三、注意事项
  (一)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地方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二)对于2007年以前(含2007年)已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或地方创新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今年申报时请慎重考虑,如无重大改进地方创新资金将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第三章 评审立项
  2008年创新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从全市统一的专家库选聘专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对经过评审给予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北京市科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档支持。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条件的将由北京市科委统一推荐至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服务机构
  北京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6487456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00-4: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1:00-3:00
  创新基金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 
  网络咨询: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技术信息处 63923598
  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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