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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北京市科委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市科委于2005年实施“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改善北京地区的技术转移环境,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业的发展。现将2008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布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在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的成果转化部门以及担保公司。
  二、支持范围
  为高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及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的项目。服务项目内容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技术集成与经营服务: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技术集成、二次开发或技术营销后,实现技术转移的服务;
  (2)技术经纪服务:为技术转移提供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含为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3)技术投融资服务: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投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的服务,重点支持直接投入资金并提供咨询服务;
  (4)技术转移平台服务:集成技术转移服务资源,为行业或区域的技术转移提供综合服务。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条件
  1.基本要求:
  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属于院所、高校为主体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面向全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其成立时间和总收入等不受此条件限制。
  非法人机构——在京的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集团所属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成立两年以上,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业务。
  3.服务能力与模式:有较强的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和独特的服务模式,在技术转移服务行业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业绩,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且成长较快,近两年有典型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
  4.团队与制度:管理团队结构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其他:获得“北京市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称号或北京市及国家“技术市场金桥奖”的机构优先予以支持。
  (二)服务项目条件
  1.2006年1月1日以后签约且正在执行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2.为高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及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对高技术重点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3.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同时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
  4.重点支持技术集成与经营服务项目以及为各类科技计划成果或专利技术的转化提供服务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数量
  每家机构申报一个项目。
  四、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择优支持。
  (二)支持额度
  每家机构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地点和时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受北京市科委委托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三楼专项管理部
  咨询电话:62577305/04转822、851   62631510
  申报时间:2008年4月25日—5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机构可登录北京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相关栏目或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www.ctmnet.com.cn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下载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通过www.ctmnet.com.cn的“政府专项申报”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2.报送书面材料。经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上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日内,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报送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三)申报材料
  1.《北京市科委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2008年度)》,同时报电子版。
  2.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构简介(发展历程、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等)。
  (4)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及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技术转移服务的业务规范、管理措施等。
  (6)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
  (7)近两年技术转移服务业绩及典型案例的证明材料:
  主要技术转移项目的委托合同、交易合同及付款证明,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为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等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证明材料等,其中:
  技术集成与经营项目——引进技术的合同及付款证明、卖出技术的合同及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的复印件。
  技术经纪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技术交易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技术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说明。
  技术投融资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借款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投资付款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技术转移平台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技术交易合同、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集成与经营项目——项目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主要内容、进展、意义等)、引进技术的合同以及付款证明、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技术经纪服务项目——项目报告(要求同上)、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等复印件、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技术投融资服务项目——项目报告(要求同上)、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投资合作协议及投资付款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技术转移平台服务项目——项目报告(平台的背景、资源、服务内容、功能、业绩、运营情况、运营管理制度等)。
  (9)近两年接受服务的主要客户评价意见(机构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态度、合同执行情况、给客户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客户发展的作用等)。
  (10)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四)装订
  申报材料按A4纸张打印,其中《北京市科委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2008年度)》简单装订,附件材料胶装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七份,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情况查询
  申报单位可通过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或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网站www.ctmnet.com.cn查询相关信息。
  六、其它
  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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