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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代码 : RK0905 |
| 完成单位 : 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
| 研究人员 : 李建华、翟京、张连国、庄力、缪海波、陈超、杨旭、林柯竹、邬奇洋、刘航、杨岚、张婧瑶、胡延平、李媛媛、周楠、谢春燕、张乐伟、王超 |
| 获奖情况 : |
| 一、创业投资的特点和必要性 (一)创业投资概述 1、创业投资的定义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为风险投资,从不同角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如果站在是否有组织行为的视角来看,创业投资可以是富裕个人的投资行为,也可以是机构的投资行为。当以广义技术概念来理解,凡是对于具有创新性行为进行投资,都可以视为创业投资。 本课题研究所指的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等。 创投机构包括: ①创业投资公司,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非金融性投资公司。 ②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受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的委托,筛选投资项目,提出投资决策建议,并受托进行投资管理的公司。 ③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教科书,我国有关“创业投资”的代表性观点是: 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 2、创业投资的特点 (1)投资特点 创业投资选择的对象不是那些已经盈利的成熟型企业,而是具有高度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它们尽管规模不是很大,但是拥有特定的技术创新或新的盈利模式,使创业投资家确信企业的未来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投资阶段 根据清科《2007年中国创业投资年度研究报告》,创业投资的成长阶段可分为初创期、扩张期和成熟期,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 ①初创期,是指给予发明者或企业家一笔小规模的资金以确认某个创新的想法是否值得继续加以考虑和投资,例如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初创期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调查研究以评估某个新想法的商业可行性。这个阶段是所有阶段中风险最大的,因为它是给一个产品或一种服务的设想进行投资。尽管它需要的资金不多,但是对创业投资家提出的其他方面的资源需求却是很高的。 ②扩张期,处于该阶段的公司已经有了一定的运作业绩,如果有补充的资金能够使它加速增长。担保、抵押等金融服务也愿意为该阶段的企业服务,但是创业投资基金却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创业投资家会为企业带来有助于发展的管理技能。与初创期相比,此时参与的机构投资都明显增加,但是该阶段的投资回报率已没有初创期的预期回报率高。 ③成熟期,公司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其增长速度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有所下降,但是累积的盈利与产生的现金流仍然在继续增加,公司的组织结构也比以前更加完整和复杂。公司需要的资金不仅是为了继续维持增长,更重要的是为上市做准备。 (3)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主要采取股权形式的长期投资。但是,创业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不仅是资金,还包括参与企业管理,为其提供增值服务。为帮助企业顺利地把创新成果商业化,创业投资基金或直接为这些企业提供相关的专家性意见,包括技术上的支持、产品大规模生产、财务和战略发展计划、市场拓展计划等,或物色合适的人选加入到企业的核心管理团队。 (4)退出方式 以公开上市为主要形式获得收益并退出投资,是创业投资的又一大特点。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对被投资企业控股,而是使创业投资取得成功后实现回报。因此,一个有利于资金顺畅流动的市场环境,是保证创业投资成功的必要条件。 3、创业投资发展历程 现代意义上创业投资,即专业投资家从不同投资者中筹集资金,建立有明确目标的专业投资公司,向风险较高企业投入资金,期望在较长期获得高回报的投资过程和活动。其标志就是1946年成立于美国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 (1)美国是创业投资出现最早、发展最成熟的国家。 按照发展的速度与规模,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初-1969年)是创业投资的初步发展时期。本世纪初,某些富有的家庭和个人投资者为一些新办的公司,如IBM等提供创业资本,这些公司后来都成为著名的大公司。创建于1946年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是美国第一家正规的创业投资公司,它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广泛吸收个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对新企业和小企业融资,创造一种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经验的制度。之后,又出现了一些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它们通过私下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同时,政府采取了一政府措施,如《国内税法》、《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等的出台,都是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和经营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阶段(1970-1977年)是美国创业投资的徘徊停滞时期。由于国外内环境等因素,这一时期的创业投资走入低谷。创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加上证券市场疲软,使得合伙企业筹集新的资金困难重重,企业收购和兼并减少。 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是美国创业投资的全面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美国通过发布一些建设性措施,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80年小企业投资促进法》等,创业投资又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时期。 (2)欧洲创业投资的发展 欧洲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缺少创业投资,高新技术发展缓慢,与其发达的科学技术形成了很大反差。自80年代以来,为鼓励创业投资,欧洲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向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资金、通过税收和贷款等支持创业投资的公司和开办未上市证券市场等。一些银行、地区性基金,以及政府都筹划加强某些薄弱环节,如创业融资及开业融资等。 (3)日本创业投资发展 日本创业投资发展较晚,直到1963年,日本政府为协助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才仿效美国制订“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并设立了半官方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心”。总结这些年日本发展状态,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色:创业投资家具有金融机构的融资功能;单一创业投资公司规模较大;投资分散于各行业;对所投企业提供资金支援功能为主,经营技巧支援功能为辅。 (4)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历程 中国政府对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做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 ①从1980年中期到1990年初的引入阶段 1980年中期到1990年初,可谓中国创业投资的第一个阶段。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以创业投资支撑迅速变化、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开发工作”。以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为标志,开始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的历程。该时段的创业投资完全是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运作,对创业投资的探索仅仅是告知人们有创业投资这一事件。 ②1990年初至1990年代末的普遍探索阶段 1992年前后我国各省市纷纷成立了以科委为主管的创业投资机构,全国大约有近20家。其中以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浙江科技投资公司、重庆科技投资公司等为代表。该时段的创业投资探索了在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下的创业投资技术。其最大特征就是创业投资计划推动、投资项目科技导向、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事业化。 ③1990年代末到2002年期间是规模化的发展阶段 以1998年全国政协一号提案为开端,我国掀起了创业投资热潮。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创业投资机构由原来的近20家增至近200多家,资本额由近30亿元增至500多亿元。这些创业投资机构开始了对创业投资发展新的探索,对创业投资发展的系统性――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进行构建。该时段就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 ④2002年至今创业投资遭受“冷处理”和在“寒流”中发展 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出于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简称国九条)。国家出于稳妥的原因考虑,推迟了创业板的时间,这使得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在高热的状态下遭受急冷影响。 尽管如此,我国创业投资业界,仍然在进行着持续的探索:如上海市创业投资中心对创业投资基金化运作的探索;国家证券会即将启动的创业板证券市场的研究和探索;北京和上海成立了专业的创业投资协会,探索以行业协会的形式,按照市场自律机制来管理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模式。 这些探索,将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推向了市场化的运作。这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即已初步构建了创业投资业发展所需基本环境和基本框架体系。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全面推开、全面地探索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机制。 (二)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创投资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在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北京市是全国发展创业投资最早的地区之一。在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北京市创业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对首都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已经彰显。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北京市创业投资的发展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与国内部分其它发达地区相比,发展创业投资的力度有待加强。因此,加强加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创投资金的工作进程,尤显紧迫。 其必要性与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是实现《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和《北京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需要 在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落实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创业投资,对于实现北京“十一五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是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首都科技地位与世界影响力和完善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北京是全国的科技、智力和信息中心,建立与完善科技服务体制是将首都各种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占领产业发展高端环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首都科技地位与世界影响力的重要战略举措。 3、是优化北京市现有的科技资源配置,整合地区科技条件,将科技投入绩效最大化的需要 4、是引导创投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前期的投入,促进科技产业化和实现自主创新的需要 北京作为全国高科技产业中心,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市场条件不断优化,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正在成为全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制高点。 二、设立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创业投资政策及资金的对策建议 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教训,为有效发挥创业投资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巨大助推功能,特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一)引导原则 1、通过引导创投企业实现科委引导创业投资的目的 (1)吸引创投企业到科委的工作范围之内 对创投企业的吸引应包括资金的汇集和企业资源的汇集。即一方面提供资金,如成立引导基金,汇集创投资本;另一方面提供场地和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吸引创投企业落户北京、落户到科委扶持的项目及企业领域中来,并尽力促进创投机构围绕科委系统的项目聚集设立,实现创业投资的聚集效应。 (2)吸引创投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科委对创投企业的支持,应体现在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充分激励措施方面,包括针对个人的资金奖励以及税收、住房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措施。以吸引创投企业更加专注于北京市创投业尤其是高科技行业的发展,并汇聚一大批高端投资人才,为北京科技工作献计献策。 (3)引导创投资本流向重点科技领域 根据《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北京市科委应引导创投资金投向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光机电、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几大重点方向。 (4)在项目上对创投公司进行科学引导 从引导方式来看,为了保证创投资本运行的市场化和商业化,不应直接干预创投企业的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可通过鼓励创投公司所投的项目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部及科委的科技专项,并在专项扶持上对有创投背景的科技型企业有所倾斜,以达到引导的目的。另外,科委可利用自身平台,通过引导基金或其他方式向创投企业推荐优秀的科技企业或项目。 (5)吸引国外投资公司进入 在扶持本土创投的同时,也应积极吸引国外投资公司进入。对于在项目评价、风险控制上有丰富经验的外资机构、尤其是国际知名的基金以及跨国公司的投资机构,积极与之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此尽快提高我们自己引导资金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2、引导基金之间的相互配合 (1)中关村、海淀区引导资金与市科委工作定位的不同 中关村和海淀区的引导资金,均定位于园区内的企业。而北京市科委的工作,则致力于整个北京市的科技发展。因此,市科委引导创业投资,不仅注重对创业企业的扶持,更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2)各类资金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支持北京市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设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专项 1、专项定位 为了鼓励和扶持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支持首都高科技产业发展,建议设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引导专项)。 引导专项支持进行创业投资的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不直接支持创投资本所投的项目企业。 引导专项为无偿资助,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支持对象 (1)申请专项的企业及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专项的企业,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 申请专项的个人,应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资金投向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方面以及符合《科技推动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主题计划项目(课题)建议征集指南》的重大主题。 3、支持方式 (1)资金奖励 资金奖励用于对在前一年度创业投资方面表现优秀的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该项奖励的投资公司高管,在前一年度的投资中,应有不少于一次的投资于上述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企业的成功案例。 奖励数额按照上述成功案例投资额决定,单笔奖励不低于20万且不超过100万元。 (2)风险补贴 投资机构投资于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项目企业,且对该类企业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占其年度投资总额不低于30%的,可申请风险补贴。 风险补贴的数额按照该年度投资机构投资于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项目企业的资金余额比例确定。一般为该类企业投资额的5%,且对单个投资机构的风险补贴一次不超过500万元。 (3)贷款担保 对投资机构投资于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项目企业的,可由投资机构向引导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对该项目企业的贷款担保。 (4)税收优惠 投资机构投资于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项目企业的,除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纳税外,由科委另外给予配套奖励。 (5)吸引优秀创投机构落户北京,形成聚集效应 由科委给予一定的联络办公条件支持,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吸收广大创投机构入驻或建立办事处。由引导专项中的部分款项,承担租金及其他物业支出。 对于已在北京市有成功创业投资案例的投资机构和在业界享有声誉的优秀投资机构,入驻或建立办事处,前三年免付房租。 对于已在北京市有创业投资案例的投资机构,入驻或建立办事处,前三年房租减半。 鼓励各类中小创业投资机构,尤其是初创期的创业投资机构入驻。 4、资金规模 初步设为5000到8000万。 5、服务机构 建议市科委委托北京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作为北京市创投引导专项的服务机构。 开发中心负责专项的组织申报及入驻科委办公场地的创投机构管理工作。 开发中心负责项目监理,并对项目资金的应用情况定期向科委出具报告。 (三)设立北京科技创投引导基金 1、总体思路 由北京市科委、相关投资公司等2-3家发起人按照平均股权的比例设立,初期规模为2-3亿元人民币。投向于北京市重点科技产业领域,通过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扶持,促进北京市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首都创新战略。 2、设立的方式 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三种组织形式: (1)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投资机构,该类基金设立程序简单、投资方式灵活,国内大部分的创业投资基金均采取此种组织方式。 (2)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在国内被称作产业投资基金,目前采取该种模式的基金家数较少,较为成熟的只有三支,它们分别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合资基金。其原因除了设立该种基金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外,还有一个是此类基金须明确产业投资方向且投资于该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这一规定限制了产业基金的投资自由度,降低了该种基金对于出资人的吸引力。 (3)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该种基金涉及发行信托凭证,需要与信托公司合作且手续较为复杂,一般为特定的、具有信托公司背景的基金发起人所使用。 市科委设立的创投引导基金,建议采取第一种组织形式,即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运作创投基金,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名称可以暂定为“北京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运作资金由各股东出资形成。 3、运作模式 创投基金的运作模式上主要有公司型基金、承诺型基金和信托型基金几种,近期也出现了合伙制基金的模式创新。 公司型基金较为常见,是一种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创业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承诺型基金也称契约型基金,是一种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在出资形式上,基金投资人签署出资承诺协议后,一般先期资金不到账,资金完全跟着项目进度到位。这种基金的设立方式,由于缺少对出资约定兑现安排和违约惩戒机制,对于管理人来说本身需要承受投资人的出资诚信风险和项目合作风险。 信托型基金是由创投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通称为“股权信托投资计划”。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组成决策委员会实施,共同进行决策。信托型基金的成功设立和运作,要深入研究和运用相关政策,除严格按照《信托法》募集设立外,基金规则还必须兼顾《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规避信托投资与所涉法规的冲突。 合伙制基金是国外主流模式,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即为基金管理人,此种运作模式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较强生命力。此外,合伙制基金还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建议市科委采取公司型基金的运作模式,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严谨稳健的基金形态,有利于投资人参与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该种基金形态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公司型基金的缺点在于无法规避双重征税问题,但是由于科委成立创投基金的出资人均为法人,在非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双重征税的影响程度很小。 4、投资策略 (1)初步建议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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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策略 |
主要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拟上市企业或已上市企业,侧重于:
l 选择预期二年内公开上市的市内公司;
l 投资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属于北京市重大科技领域的企业股权;
l 优先选择已有一定的规模,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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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行业 |
TMT(高科技、媒体、电信)、能源、矿业设备、医药、快速消费品、服务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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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阶段 |
处于后孵化期、扩张期、成熟期及待上市阶段的企业以及基本面良好的已上市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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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
l 最低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l 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
l 企业连续二年销售收入、税前利润保持增长;
l 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经营规范。 | (2)进入策略与收益预估 选择进入股改、未来2年上市的企业投资; 选择投资于具有独特禀赋的成熟企业,财务投资的成本低且上市可靠性强; 如按上市前1年,上市后锁定期1年与3年分别计算,投资持有期基本控制在2-4年; (四)实施阶段及发展目标 1、聚集资源,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 通过设立引导专项和发展基金,聚集一批北京地区的创业投资机构,逐步建立以科委引导资金为杠杆的科技产业投融资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采取投资的方式与社会资金共同设立专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 2、人才培养取得突破 通过3到5年左右的发展,支持并培养一批优秀的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和基金管理团队。充分发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队伍在创业投资乃至整个首都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各类具有国际视野、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的创投人才规模化涌现,使北京成为世界创业投资人才聚集和产生的高地。 3、提高创业企业的培养力度 利用创投资本的聚集和科委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企业积极走向资本市场,进入创业板和三板的市场融资。 4、科技辐射与扩散能力提升 在科委引导创业投资获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北京地区汇集的创投机构向全国辐射,促进资金、管理和技术向全国推广,提升北京服务全国创新发展的能力,为带动全国发展提供全面的科技服务支撑。 5、显著提升创业投资在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方式,疏通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的渠道,实现运作机制从“信贷投资或产业投资方式”向“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方式”转换。 创投资本在高增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中的比重持续上升,在解决人口膨胀、能源资源紧张、大气污染、交通拥堵等制约首都发展的瓶颈问题方面的项目投资得到较大程度发展,形成创业投资对首都科技的支撑体系,显著提高北京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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