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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代码 : KT0820 |
| 完成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
| 研究人员 : 吕文栋、潘跃飞、赵杨、彭彬、杨蕴武、王亚柯、姚望、张世刚、焦震 |
| 获奖情况 : |
|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力量。科技竞争成为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世界各国纷纷把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国家战略,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并不断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科学技术发展,采取了一系列加快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2006 年年初,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完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2005 年,国家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对未来15 年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科技创新,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 但是,我国科技创新的现状不容乐观。表现在:我国企业创新成果的总量不多,层次也比较低,成果向生产的转化率不高,而且创新企业的生存率很低。那么,是什么阻碍了我国高新科技企业的创新步伐呢?我们认为,高风险是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 科技创新是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生产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一般可分为: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市场化五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还包含着技术扩散和技术革新。而技术创新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技术开发风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风险;技术转让风险;技术信用风险;科技人员研发责任风险和意外伤害风险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研发中断的风险等。 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质导致科技创新企业的整体成功率很低。据欧洲投资银行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分析,技术创新在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失败率为70%左右,在创新企业开始阶段的失败率为30%左右;据日本科学技术与经济会的统计,日本企业科技开发项目在技术阶段的失败率为85.5%,在生产阶段的失败率为37.5%,市场阶段的失败率为11.4%,即整体成功率仅有7%左右! 针对科技创新的高风险、低成功率这一特性,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然而这些做法虽各有作用和特色,但也存在诸多不足,扶持效果十分有限。 现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方式的低效率及其资金的不足引发了我们对于科技创新扶持方式的反思。既然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是高风险,我们能不能引入保险这一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科技保险来为企业的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呢?在这个问题上,国外开展科技保险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启发。 但是,针对目前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公司介入科技创新、开发科技保险还有以下几个主要障碍:(1)政策限制。(2)技术障碍。(3)利润因素。探讨我国科技保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措施和途径,将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三者在创新的视角下加以整合,研究建立一个以保险公司为主体,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积极参与的科技保险创新扶持体系正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如下: 首先,界定科技保险的概念,明确科技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将科技保险与其它科技创新扶持手段进行比较,明确科技保险的定位和作用; 第三,分析、总结国外科技保险的发展经验; 第四,综合调研结果,分析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五,针对性的提出发展科技保险的相关对策,建立一个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积极参与的科技保险创新扶持体系。 1 科技保险概念的厘清 “科技保险”一词的出现和零星使用虽然已经有10余年时间,但不同学者对科技保险的认识却不尽相同。 谢科范(1996)最早提出了科技保险的概念,认为它是以科技活动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企业就某一科技活动向保险人投保,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一旦科技开发活动失败,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企业)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 。郭承运、李纯青(2001)对科技保险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将科技保险定义为对于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试制或新技术产业化等活动,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 。张缨(2002)从保险原理的角度给出定义,认为科技保险是一大类防范技术创新(科技活动)风险的经济制度,它是为了科技活动能够顺利、安定进行,运用社会多数单位集体的力量,按大数定理作合理计算筹建风险基金,对科技活动中发生的风险予以补偿或给付,使其可以继续从事创新的经济活动 。陈雨露(2007)认为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 。辜毅(2007)认为科技保险是对在高新技术创新过程中遭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新型保险品种 。 存在分歧本是常态,但如果核心概念歧义过大,则不利于对科技保险的深入研究和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所以有必要厘清科技保险的概念。 笔者认为:保险是基于风险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是管理风险的手段之一,无风险则无保险。因而,任何一种保险产品,总是针对其相应的风险而设立的。所以,要准确把握科技保险的涵义,就必须对科技创新过程以及科技风险加以分析。 对于科技创新过程,国内外学者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观点包括罗斯维尔和罗伯逊在1973年提出的六阶段论;特威斯(Twiss)1980年在《技术创新管理》中提出的五阶段论;比利时经济学家勒梅特(Lemaitre)和斯托尼(Stenier)1988年在“一体化并行创新模型”中提出的四阶段论 ;以及吴添祖的“发现(决策)、开发和实现”三阶段论 。然而,以上观点,或者对于创新过程的分析过于复杂,构成一个网络模型;或者过于简化,忽视了创新过程是一个不断反馈和调节的循环过程。乔治•泰奇吸纳了以上诸位理论的优点,并对其缺陷加以补充,给出了产业技术的演进过程。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演进过程加以简化,提出了“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市场化五个阶段”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阶段都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技术开发风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风险;技术转让风险;技术信用风险;科技人员研发责任风险和意外伤害风险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研发中断的风险等。 基于对科技创新过程及科技创新风险的深入分析,我们提出了科技保险的定义:科技保险是承保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应用开发研究和市场推广等阶段),由于项目自身(包括技术的复杂性、技术的市场适应性、技术开发与管理者的责任)及外部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自然环境等)的影响,导致项目失败、终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价值实现风险的一揽子保险的统称。并进一步结合创新过程,对科技保险进行了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的细分。 2 科技创新扶持手段的比较 在建设自主创新型国家的长期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科技创新支持手段,他们构成了我国科技创新支持体系。在科技保险正式开展之前,该体系主要包括如下五种扶持方式: 第一,政府科技计划与基金——为了具体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任务与目标,我国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关键科学技术领域,实施科技发展的专项计划。例如,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以及其它诸如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 第二,孵化器——通过提供一系列新创企业发展所需的管理支持和资源网络,帮助和促进新创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经济发展手段或企业运作形式。 第三,天使投资——指具有一定资本金的个人或家庭,对于所选择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技术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的权益资本投资,并协助具有独特概念或专门技术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同时承担创业中的高风险和享受创业成功后的高收益,以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民间投资方式 。 第四,风险投资——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 第五,科技信贷——狭义上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所发放的商业贷款科目之一:“科技开发贷款”,而广义的科技信贷则指所有以银行贷款形式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 。 以上五种科技创新支持手段加上科技保险,各有特点,各有所长,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明确科技保险的特点、地位与作用,从而便于分析的深入和对策的提出,笔者从四个维度对以上六种创新扶持手段加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以图表的形式加以展现。这四个维度是:经营主体、资金来源及对股权的影响、支持渠道、支持时段。 3 科技保险的定位和作用 通过从四个纬度对六种科技创新扶持手段进行对比研究,笔者将科技保险在科技创新扶持体系中作如下定位: 第一,宽覆盖,广应用。科技保险分为商业性和政策性两类。商业性科技保险承保了科技创新过程市场化阶段的风险以及技术研发阶段的外围风险;而通过政策性保险的方式,科技保险也可以设计一些针对技术研发等核心创新活动的保险产品。因而,科技保险支持的范围涵盖了基础科学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应用开发研究——市场化这一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如果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分析,科技保险同样可以涵盖包括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在内的整个生命周期,只是在企业的衰退期,科技创新活动比较沉寂,科技保险的涉及程度不深。 第二,接近核心但不成为核心。保险是一种专业的风险管理方式,但它也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的手段来进行化解。保险所擅长的是满足可保条件的风险。对于科技创新来说,人们最关心的可能就是创新项目是否能够成功,创新的成功与否自然就成为科技创新的核心问题。然而,从整体来看,这是一种投机风险,是科技保险所不能够承保的。但是科技保险却可以无限地接近这一核心,这是因为如果将科技创新项目的整体成败分解为一个个小的可保风险的话,科技保险就可以发挥作用了。 第三,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科技创新中的风险繁多复杂,有些是明显满足可保条件的,有些则具有弱可保性,同时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可以将科技保险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类来进行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科技保险产品,而对于涉及到科技创新内核的“狭义”科技保险业务,由于其风险更高,外部性更强,可以尝试采用政策性保险的运作模式。 同时,结合对于科技风险和科技保险特点的分析以及科技创新扶持手段的对比研究,我们也可以分析出科技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现金融与科技创新的紧密结合,提供专业、全面的风险管理手段。科技创新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上我国的创新条件、创新能力、政策环境等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远未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然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并不仅仅是科技本身的问题,它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科技保险由于具有化解、保障、防范科技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而将能有效地激励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科技发展注入活力。 第二,提高科技创新扶持体系的运作效率,保障自主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在科技企业创业初期,面临的主要困难是资金的缺乏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即风险较高)。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加强融资,成为科技创新企业的当务之急。为了解决上述困难,我国陆续推出了科技创业基金、孵化器、科技信贷、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科技创新扶持手段。然而,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这些手段往往各自为战,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合力。它们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持,只是点对点的支持。究其原因,在于上述扶持手段侧重于资金支持,而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管理。而科技保险就像一条线,串联起其它的科技创新扶持手段,将创新扶持手段凝聚成一个整体,从而发挥科技创新扶持体系的合力。 4 国外科技保险的发展经验 国外,并没有“科技保险”这一险种,也没有关于科技保险的专项研究。国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险种,往往分散在项目保险,投资保险和合同保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之中。由于科技创新的结果通常表现为一定的“专利权”,因而,对于专利权的保障,成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也成为国外与科技创新相关险种发展的一个特色。其中,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保险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在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知识产权侵权保险(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包括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商业责任保单下的广告侵害责任保险)和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P Enforcement Insurance) 。前者为第三人保险,以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后者是第一人保险,即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承保标的,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为保险事故的保险。美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起源于高额的侵权损失和诉讼成本,并以判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最终发展成为相对成熟的商业保险产品。 欧洲国家中,英国的专利保险制度比较成熟。英国的法律诉讼费用保险最初于1996年3月由劳合社开展。该保险可以分为防御型和进攻型两类。防御型保险用于偿付在应诉一起侵权诉讼时所必需支出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在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进攻型保险是为任何种类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设计的,用于帮助原告支付起诉侵权者的诉讼费用。法国也在1986至1994推行过一个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的专利保险制度,然而因整体规模太小、运营风险太高而以失败告终。之后,两家加拿大专利保险公司Brees和Bink进入了法国,并在法国中小企业专利保险市场上取得了成功。但是总体而言,欧盟专利保险发展很不平衡,大部分中小企业还不能充分地运用专利保障体系。不过进入20世纪后,欧盟进行了开展专利保险的进一步研究,并于2002年10月28日,在丹麦奥尔堡举行主题为“增长、繁荣与专利”的会议,就“欧洲专利保险计划”展开讨论,从而掀开了欧盟专利保险发展新的一页。 相对于美国和欧盟,日本专利保险的发展更多的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先是颁布了《日本专利法》,就专利化的内容加以界定;其后,又先后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关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利用的推进计划”等一系列文件,统称为“专利重视政策”;2002年7月,日本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3年7月8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 ,上述法令和政策,为专利保险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总结上述三个国家、地区专利保险的发展经验,不难得出以下两点结论:首先,专利保险的发展需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其次,专利保险需要多方推动,尤其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这也为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 5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尽管 “科技保险”这一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然而,真正的科技保险产品的出现,却起始于2007年7月。伴随着《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重庆、重庆、深圳、苏州高新区全面展开,最早一批试点的六个险种也正式面世。随后,科技保险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险种进一步扩军,截止到2007年底,试点企业扩展到四家: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试点的产品也达到了19个。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 2007年实现科技保险保费收入15.87亿元,参保企业超过1100家,风险保额685亿,累计赔付11.75亿元 ,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初现成效。 但是,冷静分析,科技保险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结合实地调研结果,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环境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试点险种保障范围窄,投保险之多,企业参保率低;产品费率偏高,限制有效需求;科技保险产品销售状况差别迥异,比例严重失衡;传统保障型产品备受青睐,创新型产品少人问津以及不正当竞争显现时有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内外因加以综合分析。 首先,分析内因,也就是从科技保险本身寻找答案。科技保险是承保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创新风险的一类保险,受到科技创新活动特殊性的影响,科技保险在具有一般保险产品属性的基础上,还具有一些特殊属性。主要表现为集成性、正外部性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性,导致了科技保险产品开发步履维艰,产品定价普遍较高。 其次,分析外因,笔者认为可以从政府、保险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中介组织四个角度展开。 第一,从政府来看,主要存在四点不足。分别是部分政府部门对于科技保险这一科技创新扶持手段的重视不足;政府的政策统筹协调能力有待加强;科技保险的推动模式有待进一步研究;补贴措施缺乏灵活性。 第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主要有如下问题:科技保险保障的风险复杂多变,统计数据缺乏,开发、运营风险高;知识产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收益不平衡以及营销组织策略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从科技创新企业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科技创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不成熟,投保意识不强以及有效购买力不足。 第四,从中介组织来分析,也有两点原因:对于保险中介而言,其风险管理咨询顾问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对技术评定中介而言,则主要是没有实现与保险公司和创新企业的良好结合,桥梁作用发挥不明显。 综上,科技保险的发展之所以困难重重,不仅因为科技保险的内在特性导致的先天不足,还受制于外在扶持体系的运作不畅。因而,笔者认为,科技保险的发展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当积极调动政府、保险企业、创新企业以及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 6 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相关对策 基于对科技保险发展现状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以保险公司为主导的,政府加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中介组织广泛参与的科技保险扶持体系。但是,结合现阶段的国情,以政府推动为主的发展策略具有更高的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策建议。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主要应在以下8个发面加强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科技保险的推动工作;广泛采纳各方意见,探索科技保险推动新模式;组织各方资源,建立科技保险数据库;结合试点实际,提高政策灵活性;大胆鼓励保险企业的承保技术创新和承保模式创新;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学习交流;稳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化和广化。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积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科技保险信息库;创新营销手段,完善激励机制;挖掘潜在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科技保险产品;以及结合科技企业特点,进行承保方式和理赔方式的创新。 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建议主要是企业领导者应强化学习,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能力,了解各种风险转移手段和风险控制方式;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参考保险企业和中介组织的意见,准确评估保险需求。 对于中介组织的建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在风险管理咨询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建立更高意义上的技术中介评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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