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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代码 : KT0810 |
| 完成单位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 研究人员 : 李纪珍、王毅、杨志刚、蒲欣、毛凯军、刘建新 |
| 获奖情况 : |
| 一、产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的定义 产业共性技术(Industrial generic technology)和共性技术这两个概念在研究上一般不作区分,国外较多的是共性技术这个说法,我国广泛存在产业共性技术这个说法,如自主创新与产业共性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地,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产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等等。本报告对其采取的定义是:产业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产业共性技术最明显的特征是开放性和基础性:开放性指共性技术作为技术平台能为多个组织或单位提供服务;基础性指共性技术的应用广泛性,并为后续技术开发提供相关基础。 本报告对关键技术(Key technology)的定义是:关键技术是指对科技进步有决定性影响,能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而且适应科技发展趋势,在一定时间内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瓶颈”技术。关键技术最明显的特征是重要性和瓶颈性:重要性指该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提高产业竞争力有决定性影响;瓶颈性指如果该技术不能进步,其他技术也将受到制约。 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是有区别的。有些技术是关键技术,但不是共性技术,如计算机CPU芯片设计技术;有些技术是共性技术,却不一定是关键技术,如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等。但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在多数情况下是交叉的,很多技术既是关键技术,同时又是共性技术,如政府资助研发的大多数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因此,本研究并不严格区分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而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必要时候,本研究对这两者也做一些区分和比较)。统计表明,北京市科委资助的众多项目,既涉及共性技术(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更涉及关键技术(拉动产业技术进步)。 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结合体是最需要政府介入的,这样政府可以同时作为共性技术的供给推动方和关键技术的瓶颈拉动方,即政府的作用一方面从“拉动”方促进关键技术的创新成功,另一方面从“推动”方实现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政府支持和干预的技术不但要富有“瓶颈性”,是“时效性”强的“卡脖子”技术,还要通用性强的,为多个企业提供基础技术平台的能促进多个企业创新的技术。 二、国内外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组织管理与政府作用 从我国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发展的供给和扩散历史看,我国共性与关键技术的组织管理和政府作用经历了从“免费品”(1949年至1982年)到“公共品”(1983年至1998年)再到现在的“失灵品”(1999年至2005年)以及当前的转轨时期(2006年至今)的几个发展阶段。 随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颁布和实施,有理由相信政府引导下的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和扩散体系正在形成,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扩散、组织管理和政府作用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比如是否会成为“市场品”(2006年后)就需要进行研究。当然,我国的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组织管理及相关政策在转轨期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更多的是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在组织管理与政府作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研发组织基础不完善 (2)不同主体之间联合建立的研发组织层次不高 (3)企业需求反映不充分 (4)缺乏连续稳定支持 (5)多种政策工具运用不充分 (6)缺乏有效的宏观统筹协调 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组织的经验研究表明,政府支持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采取的组织方式可以分为专项计划、依托国家/区域研究院所、非政府的专门组织和促进合作研究四种。 各国/地区在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发展的政府作用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三、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 按照组织的持久性从弱到强,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的组织模式可以在总体上分为项目组织、技术联盟、研发基地和国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机构等。 (1)项目组织是指有关各方为完成某一具有特定时限和特定目标的科研项目/课题而临时组织起来。这种方式具有针对性强、时效性强等优点,适合于具有明确目标导向和时间导向的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加以支持。 (2)技术联盟是由不同的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的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作研究组织,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形成利益共同体从事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联盟虽然比较适宜一般的共性与关键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但在纯市场行为下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3)共性与关键技术科研基地是由政府或企业出资,依托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的以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为主要任务的研发组织。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运行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类组织方式并不针对于特殊的技术领域或产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影响面也更广。其政策效果在于为促进产业界的共与关键性技术研究提供了制度保障,可被视为政府支持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的“基础政策”。 (4)国家(或地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机构,是指由政府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经费,主要从事共性与关键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的机构。这类机构可以按照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方式运行,比较适宜于基础性共性与关键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但一般负有与产业界进行技术合作,以及向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职责。 四、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政府作用理论研究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引导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地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共性技术的研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政府只负责鼓励和引导;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包括日本、韩国和东亚一些国家/地区等,这些国家/地区长期以来实施的是技术追赶战略,在引进模仿的基础上实现自主创新,共性技术研究主要依托政府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各种计划或政策主动牵头,实行官产学研结合,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存在市场和组织的“双重失灵”,为政府介入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满足国家/地区战略需求也是政府干预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重要理由。 政府支持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几个基本原则为: (1)市场配置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2)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3)直接投入与间接支持相结合 (4)保护创新与促进扩散相结合 政府支持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的方式: (1)建立鼓励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环境 (2)直接资助共性与关键技术的研发 (3)促进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4)加强政府直接资助共性与关键技术的方式的预测与规划 五、北京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调查问卷分析 北京市科委每年都资助众多科研项目/课题,并定位于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创新。为此,本项目进行了问卷调研,调查对象集中在承担北京市科委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 多数受访者认为,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选择,应该从技术的扩散或应用者角度来寻找(支持率56%),或者依据技术的关联性或动态性来寻找(支持率53%)。也有一些受访者认为,可以从技术的供给或提供者角度去寻找(支持率36%),或者依靠专家调研或技术预见研究(支持率16%)。如图1所示。
我国共性技术不但研发供给的投入少(60%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效率低(64%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而且共性技术的扩散投入少(68%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效率低(63%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共性技术的研发模式和组织模式存在问题(分别有66%和68%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政府在共性技术发展中的作用也存在问题(52%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 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我国共性技术的商业化途径较少(59%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并且存在缺乏共性技术开发中介的问题(53%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 具体如图2所示。
对于关键技术的选择(遴选),应当从技术的瓶颈性或重要性特征入手(支持率63%),或者从技术的扩散或应用者角度入手(支持率46%)。也有一些受访者认为,可以从技术的供给或提供者角度去寻找(支持率28%),或者依靠专家调研或技术预见研究(支持率22%)。如图3所示。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关键技术投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能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多层次体系(支持率68%),政府长期投入不足、缺乏对关键技术的持续支持(支持率52%),以及投入的配套或服务体系存在不足(支持率52%)。如图4所示。
对于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受访者的认识不尽一致。多数受访者认为,缺乏专门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是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支持率52%),其他包括组织之间的合作存在问题(支持率46%),缺乏有效的宏观统筹协调(支持率45%),共性技术成果难以扩散(支持率41%),共性技术知识产权难以得到保护(支持率38%),缺乏专门的科技计划(或专项)支持(支持率33%)等。如图5所示。
共性技术研发的理想组织形式是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合作组织、由多个单位(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共同承担(支持率65%)。由科研基地为主、其他单位参与的组织形式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支持率46%)。 目前我国关键技术研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由研究院所单独承担(支持率58%)。企业单独承担和大学单独承担的形式也比较多,支持率分别为44%和34%。如图6所示。
政府在共性技术研发中主要应发挥以下作用:建立鼓励共性技术研发的政策环境(支持率74%),推动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共享(支持率60%),加强共性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共性技术商业化(支持率57%),直接资助共性技术的研发(支持率52%)。政府应在推动共性技术研发的组织管理(支持率50%)上也应发挥作用。如图7所示。
政府在关键技术研发中主要应发挥以下作用:直接资助关键技术的研发(支持率66%),建立鼓励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环境(支持率61%),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的组织管理(支持率56%)推动关键技术研发成果的共享(支持率54%)。如图8所示。
目前我国不但缺乏关于共性技术扩散的政策(65%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和共性技术供给的政策(62%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而且缺乏关于关键技术供给的政策(64%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和关键技术扩散的政策(63%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 多数受访者认为,北京市科委的“专项”相比单个项目更有利于关键技术的发展(71%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与政府提供相关“科技条件”相比,“专项”更有利于关键技术发展(69%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北京市科委的“专项”相比单个项目更有利于共性技术的发展(62%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此观点)。如图9所示。
六、研究结论 虽然北京市在我国的共性与关键技术发展和创新中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包括:扩散投入少、研发投入少、研发效率低、扩散效率低;共性技术的研发模式和组织模式存在问题;政府在共性技术发展中的作用也存在问题;政府长期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对共性和关键技术的持续支持;政府投入的配套或服务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共性技术研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由多个单位共同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合作组织,其次是由研究院所单独承担,大学或企业也单独承担了不少项目。可以说,缺乏专门的临时性或专业性研发组织是我国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发展最主要的问题。 本研究的问卷统计显示,北京市科委对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占项目总经费的40%左右;一半的项目既涉及共性技术又涉及关键技术,牵涉到多个学科的知识,也牵涉到多个技术子系统;一半以上的项目集中在产业化技术阶段。北京市科委资助的众多项目来自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导致项目组成员的知识背景差别较大,这有利于技术的交流和学习。北京市科委的“专项”相比单个项目更有利于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北京市科委需要更多的组建技术联盟(“非实体成分较多”)、科研基地(“一定意义上的实体”)、成立特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机构(“专门的实体”)以及加大专项资助的方式来实施北京科委的共性与关键技术科研项目。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将共性和关键技术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 北京市科技管理部门在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的供给与扩散中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1)建立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的良好环境和组织管理体系,推动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成果的共享; (2)加强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共性与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进行合作研发,在重要领域,甚至直接牵头组建; (3)与企业一起,共同选择关键技术,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先配置相关资源通过“专项”拉动关键技术的创新; (4)树立对共性与关键技术的长期支持观念,即采取连续性课题(或项目)制的形式,采取“专项”的形式;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参与国际范围内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6)出台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扩散的政策,减少供给导向或任务导向(mission-oriented)的政策比例,增加扩散导向(diffusion-oriented)的政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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