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人类走出岩洞后最伟大的文化创造。文化价值是城市得以延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王朝的兴衰荣落,乃至一代文明的缔造和泯没,多见诸于城市文化的兴衰历史。世界上许多历史文化古城所以能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一个内在的核心要素是这些城市始终代表着它们民族的传统文化,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不研究古代文化,不懂得和不悉心珍惜、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真正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 我国绵延五千年的悠久历史,造就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古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是属于中华民族的,也是属于世界人民的。 令人十分忧虑的是,这些最能完整地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古城,在历尽沧桑,饱经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破坏后,大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威胁。如何保护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使它们在科技进步时代,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岁月,并富有创造性地留传给后代,是我们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国务院于1982年和1986年先后批转公布两批共6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议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概况
(一)发展简史 据文献记载,我国古代城市的出现始于传说中的夏启时期,当时已有“筑城以卫君,造廓已守民”之说。商周开始有大规模营建城邑活动,出现了如商城、洛邑这样的都城。春秋战国时期,城市数量和规模有了更大发展,有了像赵邯郸、齐临淄、楚郢都、魏大梁等盛极一时的都城。秦统一天下,划41郡,置县千余,城市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两汉、隋唐、五代时期,营造了像西汉长安、北魏洛阳、南朝建康、隋唐长安等天下名都。宋、元、明、清,城市数量更加增多,规模扩大,类型和功能更加齐全,出现了诸如开封、杭州、苏州、南京、杨州、成都、广州等一系列经济和文化发达的城市;北京及其它地区行政中心城市则成为功能更加齐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例如: 以政治中心为主要功能的城市:西安、洛阳、开封、杭州、南京、北京等; 外贸商埠:泉州、福州、潮州、宁波、扬州、广州、上海、天津等; 交通要隘:武汉、徐州、沈阳、张掖、武威、喀什等; 风景胜地:桂林、承德等; 民族地区首府:拉萨、呼和浩特、银川、大理等; 文化胜地:安阳、商丘、敦煌等; 名人故里:曲阜、毫州、淮安等; 特色物产城镇:景德镇、自贡、大同等。 在62个历史文化名城中,有3个中央直辖市,15个省会城市,这些城市大多分布在黄河流域(点名城总数35.3%)、长江流域(占37.1%)和沿海地带(占8%)。 (二)历史文化名城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由于自然环境、历史条件的差异,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稳。一般说,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带城市,经济、社会水平较高,黄河流域和内陆边远地区发展水平较低,不少城市位于贫困地区。城市保护与发展任务甚为严峻。 人口: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区人口密度大,城市聚集效应显著。据1989年统计,55个名城数占全国设市城市总数12.2%。55个城市的市区人口7491.44万人,市区非农业人口5329.8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市相应人口的23.6%和36.4%。55个城市市区面积105405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市区面积的9%。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平均占市区总面积1.1%,55个名城则平均为3.4%,其中有20个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例高于10%,3个城市高于20%,9个城市则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说明城市化的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发展很不平衡。 经济:1989年,55个名城创造工业总产值8185.6亿元,农业总产值1129.8亿元,分别占全国城市相应总产值的41.3%和25.7%;实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435.95亿元,占全国城市的37.7%。1989年,全国城市人均生产总值(现价)1794元,55个名城人均2352元,其中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的有29个城市,超过全国城市平均水平1倍以上者有北京、广州、上海,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倍的有大同、苏州等6个城市。说明历史文化名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城市基础设施: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不能满足保护长发展需要的严重情况。1989年,55个名城的人均铺装道路面积有29个城市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55个城市中有25个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55个名城每百人拥有电话机平均4.5部,高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近1倍,但尚有21个城市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每万人拥有公共电汽车数,有22个城市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文化、教育、科技、卫生:1989年,55个名城地方财政预算内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105.6亿元,占这些城市全部预算支出的24.8%,占全国城市全部预算支出的9.8%和全国城市文教产卫事业费支出的36.5%。55个名城拥有的影剧院数占全国城市的29.1%。公共图书馆数和藏书数分别占全国城市的28.2%和51.1%。高等学校数占全国城市的47.2%;大中专学生占全国城市的47.6%;每万人拥有大学生61人(全国城市平均为30人),有18个名城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55个名城自然科技人员占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的41.2%。医院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分别占全国城市的31.5%和35.6%;每万人拥有医院床位32张,高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28.8张)。有21个名城的每万人拥有医生数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19人)。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价值观念和历史文化保护内容及对象的确定发生了深刻变化,保护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有了进一步扩大和丰富。总的形势是从对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发展和扩大到对整个历史地段、整体城市的保护,保护的内容已扩大到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乃至乡土风情等的综合保护。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及深度、保护方法及手段上有如下特点:
(一)保护对象和范围 已不限于一些著名的伟大艺术作品,包括历史形成的有文化意义的一般作品,以及可作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见证物。作为保护对象,不仅有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也包括与人们当前生活休戚相关的街区和城市。各国由国家或地方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急剧增长,有的以几万、几十万计。已列入国家保护对象的古建筑有573项,共计单项设施1800个。在保护范围上,从对文物建筑本身进行的保护修葺,扩大到对其周围的空间环境质量的保护以及对旧城、历史地段乃至城市的总体格局、风貌特色的保护,即从点的保护,扩展为点、线、面相结合的总体保护。有的国家还把保护工作纳入到区域规划中。
(二)保护深度 已从物质方面保护和保存历史遗存发展到物质文化以外的精神文化的保护,如对具有浓郁地方风情民俗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
(三)保护方法和手段 已由过去单纯的文物考古和建筑修葺,演进为多学科结合的综合技术保护。 这里,我们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概括为五个字,即点、面、线、体、貌。 点,主要指国家乃省市各级政府确定的多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多数是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的基本构成单元,没有点的保护,也就没有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面,主要指古建筑周围的环境,或者称为“点”的景观环境。如果只有“点的原貌或整旧如旧,而其周围的建筑、设施、布局均与其不相协调,甚至不相宜地形成对立的风格(成功地使用对比手法当然不在此例),则显然不成其为保护,而是“建设性破坏”。对“面”的保护,核心是与“点”协调,有的采取保持原貌的协调,有的采取控制高度和建筑形式的协调,有的可以对“面”改造创新并保持协调。 线,是指城市的运动系统(路径、交通路线)、园林水系、传统商业街、文化街及多种背景观走廊。“线”涉及的范围比较大,保护的难度大,但创新的选择及空间也大,例如,北京的中轴线,目前已走向南北延伸,形成了依托于原中轴线的新的中轴格局。长安街已经拓宽并延长,其沿线建筑多具有现代风格。造成了富有现代韵味又不失紫禁城原有特色(如红色宫墙)的新的“同时运动系统”。 体,是指城市整体格局的保护。“体”的保护首先要保护名城原有的道路格局;其次,城市空间布局、天际轮廓和体型、尺度,都是保护的重要内容。 貌,或称“味”,是指各名城所特有的风貌,或视觉形象。城市的“貌”或“味”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表现为独特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尤其是独特的行业发展,以及独特的文化和生活习俗、风情品物。
三、保护与发展对策建议
(一)发展战略与规划指导思想 1.规划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历史特征,反映城市性质及特殊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名城社会、经济、环境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2..规划应坚持保护第一的思想和原则。要把保护的思想提高到尊重历史,为过去负责为未来负责的高度上。 保护是创造性活动,不是故守陈旧,要富有创造性地寓历史文化名城于科技进步的时代风韵中,使城市在未来年代亦能保持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完整性、延续性和发展了的继承性。 3.科学地定义城市性质是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战略规划和保护发展规划必须首先解决的大问题。城市性质是规划的“纲”。城市性质要回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问题。 4.保护与发展应以人为中心,以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在满足人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更要强调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后者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性质所普遍决定了的。 5.保护城市的空间体型环境,即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是名城城市保护的核心。 6.要依靠科技进步,引导和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应用现代科技进步观念、思想和方法手段,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文物保护和城市保护,是个多学科交叉渗透领域,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参与。 7.培养城市保护专业人才,大力加强城市保护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加强国际交流。 8.宣传名城,热爱名城,提高全民族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
(二)调整城市功能布局 科学地规划和合理调整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规划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调整功能布局的主要对策是: 1.建设新城,疏散、分解旧城功能,缓减、控制城市中心“磁力吸引”; 2.开辟新区,疏散旧区功能; 3.改变城市的单一中心结构为多中心结构,以减轻城市中心的诸多城市问题的压力; 4.功能的调整应有利于人的生活质量的提高,最大限度地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方便、健康、谐美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环境; 5.调整城市用地布局,调整有碍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城市用地; 6.调整人口布局,降低保护区或保护地段的人口密度。
(三)调整产业结构 发达的经济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名城要根据自身的城市性质特征和发展优势,在满足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谋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要通过深化改革,调整不适合名城保护和发展需要的产业结构。 1.名城要由以工业生产为主体的高消耗型城市转变为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高文化型城市,要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作为衡量历史文化名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2.在城区、历史保护区或保护地段,要严格限制耗能多、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进一步发展;对现有上述企业,要限期进行调整、治理。 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要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用发达的旅游事业来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 4.对于中、小名城(特别是欠发达和不发达的小县城)国家和地方在财政和税收方面应给予特殊的扶政策,以便活跃经济,增强保护与发展的能力。
(四)旧城保护、改造 历史文化名城多是以其极富有历史个性的旧城而成立并驰名的。城市保护,首要的就是保护旧城,保护它的城市历史格局、体型环境和建筑艺术风格。 旧城保护必须与旧城改造相结合。改造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并为居民提供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享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1.科学地确定旧城的保护类型。根据城市性质和现状,确定旧城的类型。保护类型可以分为:全面综合保护型;历史地段综合保护型;单项重点文物保护型;或几种类型相结合的保护类型。 ·Ⅰ级:保护区内的空间格局、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必须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 ·Ⅱ级:一般为靠近Ⅰ级保护区的地区或地段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在不影响Ⅰ级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和范围,以及不影响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前提下,保护区内可以新建、改建一些建筑物或公用设施,但风格、尺寸、体量必须与Ⅰ级保护区以及本区的保护对象相协调。 ·Ⅲ级:除道路格局、水系和特有风貌外,可以有较大的改动和较多的改造自由度。 2.任何保护和改造活动,都不得削弱和破坏旧城风貌的总体形象,不得损坏文物古迹。 3.严格划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范围一般为: ·城市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江河湖泊、森林、绿地、旷地; ·城市传统规划格局及空间形态,如道路网络、城市轮廊线、建筑体型等; ·里程碑式建筑、古城垣、传统民居和其他文物古迹;古建筑亦应分级保护; ·传统文化习俗、风情品物。 4.仿古、修葺应经过科学论证、评价,有可靠的考据。要有历史责任感,不可随意涂抹刻画或热衷于制造假古董。修复要有识虽性,不能“以假乱真”。 5.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应制订旧城保护专题规划。
(五)城市管理 1.广泛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如现代化交通管理技术、现代信息控制监测技术、社会服务系统的现代化技术、城市防灾和其他安全保障技术、环境监测管理技术,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要研究符合我国情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城市管理机制和管理技术。 2.继续建立、完善城市保护法规;法规应有相应细则。建议制订国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各名城应制定与国家法规相配套的保护条例或规定。 3.改革不合理的现行管理体制。要彻底破除城市管理中的条块分割体制及其积习影响。建议各名城在主管城市建设的市(县)长主持下,成立权威性的城市保护领导机构和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或小组),统一领导、监督和实施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城市的有关行政区亦应有相应机构。 4.广泛应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名城,认识名城,热爱名城,培养、提高人民的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参与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