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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08年05月23日

      国家火炬计划立足服务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其环境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群体,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产业化组织和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国家计划引导、地方组织实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集聚和激活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技术和资本要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08年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分为产业化示范项目和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两类。
     一、产业化示范项目
     (一)支持重点和优先支持范围
     1.支持重点
     (1)围绕关键技术领域、传统产业和集群产业技术能级提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在产业化示范项目中将择优支持一批重大和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及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2)面向国际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示范项目。
     2.优先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突出自主创新。
     ――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高技术研究成果为依托,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
     ――优先支持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环境、资源优化利用及新能源技术开发项目。
     ――优先支持面向国际市场,具有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优先支持重大、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
     3.不支持范围单纯技术引进、高消耗、一般产品加工、常规食品、保健品、饮料、基建等项目。
     (二)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与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计划领域,详细内容《国家火炬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2008)》。
     (三)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的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的环评合格报告。
     4.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出口示范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较好的国际市场出口前景。
     6.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7. 申报出口示范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有较好的国际市场出口前景,在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示范作用明     显。
     (2)已有小批量出口,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二、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1.支持重点
     (1)结合推动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创新型园区、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国家高新区的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载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国家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内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各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深化和扩充;软件测试基准库建设;软件辅助创新服务网络构建);支持软件产业集群创新环境建设项目;支持软件基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共享系统建设项目;支持软件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化基地中的一类机构。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支持重点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区域性孵化网络建设,支持孵化器的专业化发展,促进天使投资人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效结合。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三)大学科技园
     1.支持重点
     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提升专业孵化能     力。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大学科技园。
     (四)生产力促进中心
     1.支持重点
     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工作。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工业分包、节能减排、工业设计等共性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围绕区域和行业特色开展专业化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升级。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体系建设,必须是科技部确定的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省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其他方向,必须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五)技术转移机构
     1.支持重点
     支持促进重大、重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转移项目,促进我国与国际间的技术转移项目,为本地区、本行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经纪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等项目。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以技术转移促进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211工程”大学、省级以上研究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行业或省市级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
     (六)科技兴贸
     1.支持重点
     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科技兴贸重点城市开展的出口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国际合作依托机构的服务平台项目、为海外科技园提供支撑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1)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2)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必须是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际合作依托机构、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
     三、支持方式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式坚持政策引导为主、专项资金支持为辅的原则,分为政策引导项目和重点项目。
     政策引导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多渠道、多形式为筹集资金,并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多方位服务。
     重点项目原则上给予经费支持,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多渠道、多形式为筹集资金,并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多方位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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