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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
2007年05月14日


十、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北京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围绕首都创新战略总体部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发现科技创新体制中的矛盾和问题,探索激励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机制,完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为提高首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政策保障。
    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技术创新条例》、《北京市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规定》等一系列新法规、新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做好《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修订工作,为推动科学普及、提高市民科学素养提供法律保障。修订《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京外特别是国外创新资源更加积极地融入北京发展。制定《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区县科技工作,以科技促进区县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实现城乡统筹为目标,建立北京市区县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实施《北京市促进区县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做好已有政策法规的梳理和落实,强化执法监督。为提高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北京市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修订《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科技管理制度,使科技管理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轨道。
    (二)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
    着眼于利用科技创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依托全地区优势科技资源,把工作重点向涵养、凝聚、使用科技资源转变,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和更宽视角上引导科技资源参与首都建设与发展,切实加强产学研结合。
    不断完善鼓励全社会创新的管理机制。深化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条例》,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与机制不断创新。突破固有的工作方法与路径,不断探索各种新机制和新模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环境,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形成市场机制带动下全社会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创新、推动创新和充分享受创新成果的新局面。
    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以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科技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国家创新战略为导向,调整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的重心,集成运用多种手段实施科技工作主题计划,推进创新目标的实现。大力加强首都建设发展对科技需求的基础研究,不断提高对关键、重大问题的认识、分析能力和对发展趋势、规律的把握能力,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力求科技工作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首都发展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强项目中后期管理等基础工作,做到项目建议和确定承担单位相分离,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和中介评估制度,加强项目中后期管理和督察,引导中介机构广泛参与科技规划、战略研究、项目论证和过程管理工作,加强科技工作绩效管理,提高科技决策和管理水平。
    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激励创新的原则,改革科技评审制度,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绩效、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取向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系,项目评审要体现政府目标。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奖励办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奖励的档次和水平,突出政府奖励的重点。实施“获奖成果产业化促进”计划,鼓励更多的获奖成果向产业化延伸形成现实生产力。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资源潜能。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高校相互连动的创新网络,逐步使企业、高校、院所和跨国研发机构的资源配置达到较合理的比例。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明确功能定位和工作目标,完善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公益类院所更好地承担起公益服务职能。
    (三)大力加强研究与宣传
    高度重视观念转变、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舆论宣传的不可替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导向,使“创新型城市”理念、目标深入人心。大力发展科普事业,把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创新型城市的基础性工程,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科普工作机制,推进社会化科普工作。
    不断加强理论探索。深入研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准确把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规律,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深入推广典型经验。深入总结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涌现出的各种新做法、新探索、新模式,加强经验推广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可学、可做、可实现”的良好氛围,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落到实处。
    (四)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落户北京
    加强同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衔接。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依托国家级工程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积极争取国家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在北京的落实,吸引一批重要的科技基础设施在北京实施。支持市属单位与高等院校、中央在京科研院所联合承担一批国家863、973项目。
    积极跟踪研究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情况,认真分析北京资源与创新特色,做好承接重大项目的各种准备工作。建立“部市合作机制”,对落户首都的国家项目在政策、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好服务。鼓励高等院校、中央在京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提前选择部分重点方向、内容进行预研。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区域申请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针对不同项目,做好政府相关资源的配套措施的研究。做好向国家相关部委的项目推荐工作。
    (五)为企业创新创造环境
    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支持企业依托自身科技研发资源,自办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开展委托研发、技术入股、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京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总部,通过共建实验室、人才交流、研发外包等形式,凝聚创新资源,使北京成为重要的国际研发中心。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创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塑造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和国际品牌。加快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环境。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明确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职责,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活动。
    加强首都创新创业专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管理与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手段,强化科技计划指导力度和各项政策落实力度,在科技资源配置、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向科技企业倾斜,继续强化创业孵化体系,进一步为风险投资创造条件。加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倡导“终身学习”、“团队学习”、“全程学习”。
    (六)实施专利与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企业掌握、应用专利与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鼓励引导企业创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重点扶持重要标准研究项目,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设北京市标准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标准化研究,吸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支撑。对企业申请和取得国内外专利、建立专利数据库、进行专利预测预警研究给予资助,继续实施首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
    加强知识产权与专利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与管理,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知识产权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战略手段和制度保障;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高技术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立北京知识产权侵权举报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成立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七)推进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依托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中,把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考评指标。
    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急需专业人才试用期满后由试用企业正式聘用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培训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科技入户,培养掌握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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