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务区 |
|
|
 |
服务区 |
|
 |
 |
互动区 |
|
|
 |
|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验动物许可 涉及岗位:受理岗、审查岗、审定岗 工作规程: (一)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人员:受理人员(动管办工作人员) 受理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含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一份; (3)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及设施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一份; (4)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5)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一份; (6)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一式三份; (7)一年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体检证明和本年度专业培训计划一份; (8)动物福利与生物安全制度一份; (9)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和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一份; (3)实验动物饲养与动物实验设施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一份; (4)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 件); (5)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一份; (6)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一式三份; (7)一年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体检证明和本年度专业培训计划一份; (8)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一份。 工作标准:中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工作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科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中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单》(在不予受理栏内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一式两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留存备查; 4.申请事项属于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留存备查。 工作流程: (1)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单》送审查人员审查。 (2)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单》(在不予受理栏内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交申请人带回,并告知补充材料。 (二)审查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验收时问不计算在总时限内) 办理人员:审查人员(科委条财处) 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专家现场评审意见是否全面、规范、合法、有效。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有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5.具有与生产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生产环境设施,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 6.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7.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经考核合格。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查标准: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有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5.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开展涉及公共安全的感染、放射、化学染毒等动物实验,或直接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6.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7.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 工作权限: 组织专家按照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评价。依据申请材料,参考专家现场评审意见,起草实验动物行政决定文件。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起草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文件。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或者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同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要求整改的内容,申办人整改后享有继续申请的权利,以及申请人对此决定有异议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工作流程:将申请材料、受理单、专家现场评审意见和是否予以许可的文件草稿报审定人员。 (三)审定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审定人员(科委主管主任)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工作权限:对审查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工作流程:将审定的全部材料交审查人员办理。 (四)送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总时限内) 办理人员:受理人员(动管办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记录送达人、接受人姓名及送达时间。 工作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制证、盖章,或《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办理送达手续。 工作流程: 1.审定意见为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实验动物许可证正、副本,盖章,送达申请人。 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实验动物许可证。 2.审定意见为不予许可的,制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将不予许可的文件送达申请人。 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不予许可的文件邮寄给申请人。 (五)归档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受理人员(动管办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将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 |
| |
| |
|
 |
 |
 |
搜索 |
|
 |
 |
邮件订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