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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行政执法责任制 >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许可职权分解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许可
  涉及岗位:受理岗、审查岗、审核岗、审定岗
  工作规程:
  (一)受理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人员:受理人员(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受理条件:1.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产生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并在上报、审查过程中的项目,适合本行政许可。
  2.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申请单位限于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
  3.申请单位需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场所提出本项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提交以下中办材料:
  (1)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外合办企业,在立项前由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工作权限: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科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中办人作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的凭证,一份留存备查;
  5.对不予受理的,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单》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告知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工作流程:
  (1)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送审查人员审查。
     (2)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和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二)审查
  办理时限:1 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人员:审查人员(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组织专家按照审查标准(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保持我国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经济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有利于发挥我国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并拟写审查意见。
     工作权限:(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审查标准,获得批准出口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获得批准同意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对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经审查同意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审查标准,或者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以及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工作流程:将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审核人员审核。
  (三)审核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审核人员(科委办公室负责人)
  工作标准:对审查人员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字。
     工作流程:将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审定人员审定。
  (四)审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审定人员(科委主管主任)
     工作权限:对审查意见作出审定,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审查人员。
  (五)送达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受理人员(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权限: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方式: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持《受理通知单》前往北京市科委办公场所领取行政许可文件。
  (六)归档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受理人员(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权限:将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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