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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科技保密审查 法律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全营全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款: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2.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3.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审核 法律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法律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同奖金和证书。 5.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因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等违法行为而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法律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6.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社会力量设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7.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8.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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