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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行政执法责任制 >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行政确认及依据条款
  1.行政确认事项名称:软件产品登记
  法律依据:(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符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二条: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2.行政确认事项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1)《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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