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务区 |
|
|
 |
服务区 |
|
 |
 |
互动区 |
|
|
 |
|
|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验动物许可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第三款:从事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技奖励登记许可 法律依据:(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出口保密审查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 |
| |
| |
|
 |
 |
 |
搜索 |
|
 |
 |
邮件订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