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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行政执法责任制 > 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条款
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条款
  行政执法主体: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条款: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7.《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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