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务区 |
|
|
 |
服务区 |
|
 |
 |
互动区 |
|
|
 |
| |
| 关于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批复 |
|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根据你单位提交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和2009年11月4日周永生等专家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2009年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专家意见》以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关于建议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请示》,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普通环境:豚鼠、兔;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设施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中国检科院动物实验中心)。 特此批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 |
|
 |
 |
 |
搜索 |
|
 |
 |
邮件订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