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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文号】 : 中科园文[2007]31号
【颁布部门】 :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 2007年6月13日
【实施时间】 : 2007年6月13日
【法规类别】 : 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体系”)是指以企业信用自律为基础,政府通过信用激励政策和专业机构的配套服务,推广和鼓励企业使用园区信用产品,搭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与金融、担保机构的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第三条 支持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和信用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
    (三)推广企业征信、推行借款企业评级,建立企业信用融资机制;
    (四)开展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体系和行业信用风险监测系统,为企业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助、商业往来等方面提供服务;
    (六)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支持,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披露;
    (八)开展企业间信用互助,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企业信用互助保证基金的建立;
    (九)开展企业信用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考核、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 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依照一定的标准向企业推荐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化信用服务,应当承诺遵守信用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中关村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担保贷款补贴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企业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和评价,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六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小企业扶持资金、留学人员扶持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对企业真实信用状况进行核实并作出适当评价,出具深度征信报告;或者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做核实与记载,不做评价,为企业出具园区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信用中介机构应当于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或者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使用信用产品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中介服务费用50%的资金补贴,对连续使用信用产品并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将信用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企业内部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倡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在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时,将园区信用产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银企互动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制,使园区信用报告在商业银行办理企业贷款程序中作为重要参考。
    在园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申请信用贷款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40%的贴息,贴息幅度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重点对企业的行业、市场、技术发展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贷款额度的建议,出具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合作,在园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落实对园区守信企业信贷资金支持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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