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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试行办法
【文号】 : 中科园文[2006]30号
【颁布部门】 :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 2006年10月31日
【实施时间】 : 2007年1月1日
【法规类别】 : 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有关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资源的优势和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转制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以行业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第三条 通过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协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努力实现科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将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成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首都创新体系的重要节点。
    第四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园区企业提供分析与检测的技术服务;
    (二)与园区企业共建共性技术平台以及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为园区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创制先进标准服务,参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联盟、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
    (四)与园区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和北京市的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
    (五)帮助园区企业解决研发和技术难题。
    第五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二)设立2年以上,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三)专业研发类实验室的研究基础和人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承担过国家和北京市的研发项目;
    (四)分析检测类实验室应具备国家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五)实验室的服务领域应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时期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院所负责推荐,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负责受理,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成为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上级主管单位与中关村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对运行满一年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委托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开放实验室,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补贴开放实验室进行必要设备配备和认证所需费用。
    第九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园区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对于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分析检测类服务,由实验室持有关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优惠金额给予实验室补贴,该补贴不超过标准收费的50%;
    (二)对于研发类服务,由企业持有关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实际收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三)上述补贴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委托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经费补贴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与园区企业合作建立的重点产业领域共性技术平台,政府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园区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合作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发改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部委推荐。
    第十二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与园区企业共同承担的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每两年组织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进行条件复核。对不能维持相关资质或没有为园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实验室,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取消其“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名称,并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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