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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 京发改[2006]2295号
【颁布部门】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 2006年12月08日
【实施时间】 : 2006年12月08日
【法规类别】 : 科技项目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市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1号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协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方案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协助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高技术项目;

  (三)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

  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委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通知,并转发国家高技术项目专项公告或通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协管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协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高技术项目管理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初审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中介机构”)。

  授权中介机构负责汇总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对项目协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评审专家在评审之前须签署保密条款和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及责任书。

  评审机构应对委托评审的项目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不得事先向评审专家通报被评审项目的情况。

  评审结论及评分表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决策参考,须严格保密。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国家及我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的意见,审查、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授权中介机构负责保管五年内项目征集和评审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推荐项目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国家最终评审。

  在国家评审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通知项目单位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核准。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国家给予资金支持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有关规定有选择地、有重点地给予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属于无偿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项目协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招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协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重点内容和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实施。

  项目内容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变更、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10%、不能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项目协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并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通过项目协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通过项目验收报告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验收会。验收专家组依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国家批复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从建设内容、技术目标、投资完成情况及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

  验收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项目协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的请示,说明原因、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

  第二十条 项目协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对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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