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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政策法规 > 北京市科技政策法规 > 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发明专利申请,大力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工作意见
【文号】 : 京知局[2003]5号
【颁布部门】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 2003年1月20日
【实施时间】 : 2003年1月20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 鼓励和促进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经研究决定,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一、具体措施包括:
  1、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1)47号]制订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的规定,对北京地区的专利申请人,其申请的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技术含量高,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行全额资助,对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
  2、对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的实施,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或奖励。
  3、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4、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3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列入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5、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02)117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者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6、根据《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项目,经市科委核实,可给予一定科技经费支持。
  7、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明确专利申请和授权指标评价;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申请专利的项目(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支持。
  8、将专利申请量纳入企业领导人的绩效考核指标。
  9、对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0、在高校科研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应做到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并把专利申请明确列入项目验收和评价内容。
  以上措施,旨在进一步发挥首都的科技创新优势,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和促进我市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持续、稳定增长,促进首都创新体系的建设,构筑我市知识产权优势,推动我市科技、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为保证上述规定、措施落到实处,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上述规定、措施和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1)47号]的精神,不断提高对专利申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
  (二)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专利文献的利用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努力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信息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促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为我市科技、经济、教育的发展服务。
  (三)要积极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我市产生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创造条件。
  (四)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1)47号]的情况,市有关部门将进行检查,评比。对先进单位将进行表彰,总结并推广其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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