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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政策法规 > 北京市科技政策法规 > 市科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授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 京科政发[2004]195号
【颁布部门】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 2004年04月16日
【实施时间】 : 2004年04月16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各区县科委:
    按照京科政发[2004]58号文件的规定,市科委将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权授权给各区县科委。为做好授权后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1、从加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区县发展的支持和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宗旨出发,今后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以区县科委为主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区县科委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不再受100万元开办资金的限制。
    2、按照“分级负责”与“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授权”后,将继续按照市科委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0]592号)规定的“同级负责”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从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科技业务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主要从事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引导其面向市场、面向区县、服务基层群众,按照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本市区县资源结合的原则,这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区县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区县科委批准同意后,申办者向区县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对于申请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具备较好科技研发条件、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并能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拟冠名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科委受理, 经市科委批准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3、对已经由市科委批准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继续由市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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