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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区 > 政策法规 > 北京市科技政策法规 > 市科委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说明
【文号】 : 京政发[2002]23号
【颁布部门】 :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 2002年08月26日
【实施时间】 : 2002年10月01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199917号)的颁布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反响,也为在京研发机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在京研发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北京现有各类科研机构500多家,其中,中央在京(含中央企业)科研机构400多家,北京市属科研机构100多家,跨国公司及外省市企业集团在京设立研发机构数十家。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予以颁布。重新颁布的《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删除了部分失效过时的条款,同时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主要体现在对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土地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研究开发方面给予财政与税收的支持。

  此项政策的特点一是从政策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内容上体现全球科技的思想,不论境内组织与个人在北京辖区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均一视同仁。另一个特点是体现了政策导向作用。北京拥有科教资源丰厚的优势,但这些资源是分割的、分散的,政府不是采用行政命令,而是通过政策的引导,有效地整合资源。比如说研发机构实验室的社会共享,人才的社会共享,都是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再一个特点是针对性强。此项政策是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研发机构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研究制定的。如公安管理部门对外埠人员出入境的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外埠在京人员的社保办理等等,都体现了政府打破了计划体制下行政隶属的观念,行政管理型转向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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