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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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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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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 <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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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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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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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通知 |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启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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