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北京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创新战略,提出构建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提出“要初步建成一个以需求为导向的、资源开放、机制创新、社会参与、创新主体受益、实施显著的首都科技条件服务体系”。
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就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由于科技资源利用率低和大量的科技资源还未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共享,中小企业缺乏相应的创新活动条件资源等难题。通过建立有效的促进和管理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促进技术成果辐射,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达到促进创新主体实现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
科技条件平台是为科技创新搭建的资源保障系统,是为科技活动、科技项目运行提供所需要的共性技术与基础条件资源服务平台。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由北京市科委牵头建设,遵循“政府引导,需求导向、机制创新、区域辐射”的工作原则,按照市场化、公司制的服务机制,通过联盟化和信息化手段,整合存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条件资源服务,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进一步促进创新环境建设。
经过几年的建设,条件平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到2008年6月,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已经建设了分布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农业与农村建设、新材料、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社会发展等领域条件平台及大型仪器、实验动物等基础条件平台共20个,汇聚了价值61.5亿元的可共享科技资源,已经为2万多家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提供专业服务,有力支撑了科技创新。
要促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更上一层楼,适时的总结是提升我们管理工作水平,增强服务效果的重要途径。今天我们聚集一堂,共同交流科技条件平台的工作经验,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认识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作用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经过多年的建设与管理,在北京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在推动北京市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条件平台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资源支撑作用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
(一)科技条件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以需求为导向、着眼于成果推广与转化,并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运行理念,发掘整合并激活现有科技条件资源,提高条件资源的利用率,使条件平台更加适应了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
2006年北京市政府提出的“抓紧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为北京的科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也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进一步指明了工作方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在市政府引导支持下,不仅整合了大量的存量科技资源,为创新提供资源支撑,成为支撑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环境要素之一。
(二)科技条件平台是公共科技服务的核心之一
由于目前管理体制、部门分割等原因,蕴藏在科研院所、高校中的大量公共科技资源,因科研工作价值取向、计划管理模式和有关措施等原因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公共科技资源的作用发挥,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即通过建设各类科技条件平台,将这些存量资源开放、共享、提供给企业和社会使用,发挥政府在公共科技服务领域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科技资源有效使用率进一步提高。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在首都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科技创新的作用,是首都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表现,是首都公共科技服务的核心工作之一。
(三)科技条件平台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性服务业是面向生产领域的服务业,是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的重要业态。科技条件平台汇聚的资源主要包括仪器资源、技术资源、标准资源、客户资源等,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条件资源服务。
科技条件平台服务贯穿了生产性服务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在产前,条件平台提供基础条件资源保障,产中提供各类中试条件以及转化条件等服务,产后通过各类检测设备和技术资源对生产结果给予相应的质量保障。目前,科技条件平台在许多领域中,例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农业,都发挥中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是研发服务业的重要构成。
二、政府引导,提供科技条件资源建设环境支撑
(一)相关政策环境
2004年,国家科技部出台《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并出台《“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启动了科技条件平台在全国各地方的建设工作。
2008年7月1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即将实施。《科技进步法》中有六条涉及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有关内容,鼓励支持公共研发科技资源平台和中介机构,明确了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资源必须开放,实施对大型仪器采购评估、并明确提出对违反该法律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为今后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创造了非常好的政策环境。
具体包括:
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六十三条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07年1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工促局等六委办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北京市科技条件平台共享若干意见》,并于2008年6月,正在联合发布《首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这些政策的发布,促进了北京地区拥有科技条件资源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开放、共享资源,初步形成了国有科技条件资源的开放政策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