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科技进步法》列为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
2005年12月23日,科技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
2006年12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将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列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
2007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出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第一次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科技部部长万钢就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2007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发第82号主席令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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