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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创新,以法律的名义

——《科技进步法》亮点解读(下)
 

        如果知识产权束之高阁,难以发挥经济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科技进步法》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作为创新活动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科研不仅需要踏实,还要有胆识。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法律决不手软;但对于勇于探索的科技人员,法律确立了允许失败、宽容失败的理念和制度,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宽松环境。
  大型科学仪器等重复建设、闲置无用,造成了科技资源的浪费。为整合科技资源,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资源公开和共享的范围,确立了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
   明确归属,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科技成果扩散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七条在保留原法“保护知识产权”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科技进步法》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目的是把在政府财政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实验室里解放出来。
  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
        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单位持有。这种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针对上述问题,《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中,国家与项目承担者之间属于委托研究开发关系,对委托研究开发中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该条规定由承担者享有和国家享有两种情况:其中“属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项目下达部门通过文件规定或合同等形式明确国家享有,对其他项目的知识产权,本条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本条列举的各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且产业应用价值大,将这类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有利于调动承担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产业化的积极性。
        关于本条规定的项目承担者,是指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目前我国各类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主要由机构承担,因此上述知识产权相应地由承担机构享有。对于课题负责人等项目实施人员的权益,项目承担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职务成果完成人奖酬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机构和个人之间的约定执行。
   规范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国家资助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利用,以此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为了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切实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项目承担者所享有的上述知识产权,《科技进步法》规定了承担者的义务和国家保留的权利:第一,要求承担者依法保护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积极予以产业化,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以便国家对其实施情况实行监督;第二,鼓励承担者对上述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使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成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了避免上述知识产权为国外所垄断,规定上述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独占许可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对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其中合理期限将根据项目的领域、技术成熟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第四,无论承担者实施情况如何,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第四种情况主要指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国家对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留使用的权利。
   鼓励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困难,往往是由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不足而致;但同时,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是拓展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科技进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制定发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考虑到知识产权代偿能力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质押中应当注意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和许可使用的监控。作为质押的知识产权一般应当有相当长的有效期,属于核心技术,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知识产权质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扶持引导和银行的积极参与。北京市2006年10月北京市科委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截止到2007年6月8日,贷款余额已突破亿元,有力地扶持了一批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宽严并举,营造安心的科研环境
        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需要既为科技人员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又要加强科技人员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在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以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为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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