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82年和1985年分别颁布了《科技方针与规划法》与《科研与技术发展法》。根据科技创新的需要,1999年法国在此基础上进行重大修订并取名为《技术创新与科技法》。
关于科技评价,法国《科研与技术发展法》第14条规定“根据科研项目制定的客观标准对各类研发计划项目进行评估”,“上述每个项目计划至少应在实施两年时对其科技、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总结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其主要结果应公开发表”。第15条规定对公共研究机构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公布于众。
关于财政科技投入及其使用,法国《科研与技术发展法》第1条规定了R&D占GDP到上世纪90年代初达到3%,并在第12条进一步规定“为达到本法令第1条规定的目标,在三年科技发展计划期间,民用研发预算的计划内项目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开支的年均增长率最小为4%”。
关于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法国《科研与技术发展法》专门设立了“支持企业开展研究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投资的免税率应达50%”;对劳工法中的企业委员会,要求“其接受每年度有关企业科研与技术发展政策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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