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授权项目承担者所有。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规定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
这堪称“中国版的拜杜法案”。美国的拜杜法案颁布于1980年,其核心在于规定由政府经费所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并且给发明人奖励。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世界上许多国家借鉴这一法案,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评论界对这一法案评价极高,如称之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没有该法,就没有美国今天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这一法案的意义在于,它把所有在政府财政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实验室里解放出来。”当然,我国科技进步法并没有照搬照抄拜杜法案,而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知识产权归属、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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