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措施,激励自主创新
(一)加大科技投入
33.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34.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按照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的职责,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优化科技计划体系,重点支持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项目。改革和强化科技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5.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对其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36.继续支持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37.鼓励发展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38.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等。
39.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60%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
40.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1.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2.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争取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43.落实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三)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44.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政府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对国家和市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45.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46.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47.推进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北京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四)实施政府采购
48.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贯彻执行。
49.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50.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51.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制度。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52.实施政府技术研发项目订购制度。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经论证列入政府科技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订购,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53.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54.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确定能够引进的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政府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项目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55.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政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企业给予支持。
56.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联合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科技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57.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58.鼓励引导企业创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重点扶持重要标准研究项目,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设北京市标准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标准化研究,吸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支撑。
59.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立北京知识产权侵权举报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成立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重点培育50家左右的骨干专利中介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60.对企业申请和取得国内外专利、建立专利数据库、进行专利预测预警研究给予资助。继续实施首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争取到2010年全市专利试点企业达到3000家、示范企业达到300家,对试点企业的国内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
(七)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
61.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依托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中,把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考评指标。
62.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
63.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培训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科技入户,培养掌握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6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急需专业人才试用期满后由试用企业正式聘用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八)发展教育和科普事业
65.加强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推进高等教育改革。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研究市属高等院校定位和发展方向。建立企业与大学间人才培养互动机制,鼓励企业参与改革和创新大学教学内容和模式,转变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66.加强职业教育,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扩大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模,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办学格局。灵活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重点发展面向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拓宽专业方向,增强专业适应性。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公共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67.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青少年开始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积极开发、合理利用图书馆、实验室、实践基地等校内外资源,鼓励青少年参加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68.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把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创新型城市的基础性工程,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科普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以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社会化科普工作,增强科普服务能力,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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