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的试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资源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和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中关村管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的试行办法》(中科园发〔2006〕30号)。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的第三条“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根据国务院十部委正在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年底前启动实施试点工作”;二是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中的第二十七条“实施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政策,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率先在园区试点”;三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办法》的创新点
《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的试行办法》最主要的创新点是具有在全国率先试点的意义。该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试点工作;部分内容是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工作最早是从2000年开始的。通过学习借鉴以色列成功发展创业投资的经验,中关村管委会于2001年年底,设立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经过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经过几年的试点,获得了各方面的肯定和认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做法已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
2005年10月,中关村管委会为了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发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试行办法》,率先进行配套政策的试点工作。目前,该政策已经获得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广泛支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的创投机构范围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扶持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作用,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创业投资机构从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投资中关村科技园区初创期企业
对投资中关村科技园区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入驻中关村科技园区
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补贴。2006年开始,对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该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该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期为3年。
(五)扶持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
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的,政府有关部门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租赁研发或生产用房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该企业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补贴。
(六)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
1.采取参股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
2.采取跟进投资方式,与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30%,单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跟进投资可适当提高比例。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委托该创业投资机构负责投资决策和股权管理,跟进投资所获投资收益的5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该创业投资机构。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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