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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2007年1月9日,北京市科委出台了《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意见如下:

        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推动首都创新型服务业发展,促进首都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优势,市科委制定并印发了《若干意见》。

        2、《若干意见》适用于哪些科技中介机构?
        该意见中的“科技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3、促进科技中介行业发展应坚持什么指导思想?
        以加速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的作用,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推动创新资源与企业的紧密结合,使科技中介机构成为首都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4、促进科技中介行业发展应坚持什么原则?
        应坚持三个原则: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5、《若干意见》为科技中介行业的发展设定了什么样的目标?
        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品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基本满足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

        6、《若干意见》对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有哪些新的政策?
        (1)设立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支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支持;
        (2)从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和投融资等专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60%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4)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

        7、科技中介机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参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四条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8、科技中介机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参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
        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含法人简历、职工登记表、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可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也可到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领取填报材料。

        9、科技中介机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单位和办理程序是什么?
        参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
        第七条明确规定,市科委授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昌平科技园管委会、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亦庄科技园管委会,对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核。
        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向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0、作为主管部门,市科委在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1)鼓励科技中介组织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与科技密切相关的科技咨询和技术转移服务等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
        (2)充分依托全市大学科技园、各专业孵化器组织,在某一行业的企业相对集中、科技中介机构自然聚集、专业服务特色明显、有较强服务需求的地区,聚拢一批科技中介机构,在区域范围内逐步形成专业服务特色明显的区域服务网络。
        (3)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使科技中介机构能够充分利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科技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
        (4)建立科技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信息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实现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

        11、关于推动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发展的问题,《若干意见》有哪些新要求?
        (1)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提升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2)支持协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协会应为行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组织会员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分工协作、市场开拓以及人员培训等,建立行之有效地自我管理、共同发展的高效运行机制。
        (3)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提倡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
        (4)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行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建立科技中介执业资格标准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技术转移和科技咨询领域,开展科技咨询师和技术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5)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使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行业协会每年对科技中介的机构规模、服务质量、社会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12、加强科技中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促进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科委会采取哪些举措?
        (1)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与完善科技中介行业的分配与激励机制,增强行业吸引力,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2)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鼓励优秀的从业人员出国培训,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从而全面提高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3)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国际竞争,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的合作,加强与国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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