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政策制定目的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中关于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关规定。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是加快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北京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主要内容
1、侧重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避免单纯设备引进
鼓励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避免单纯的设备引进。办法规定鼓励引进的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技术服务,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样机等。
2、该政策由多个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强化了政府之间的协调与联动
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商务局等多个政府部门联合成立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工作指导小组,共同负责北京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工作。在资金扶持上,各相关政府部门按照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支持。市科委重点支持项目的前期研发,市工业促进局重点支持再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商务局重点支持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等。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促进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3、政策支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对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外,还享受企业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优惠政策、专利资助政策、政府优先采购优惠政策等。
4、要求通过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引进后,重点在二次创新,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办法中明确规定:再创新产品应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至少形成1项专利成果。
5、对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予以扶持
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的技术创新条件和能力是项目的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给予优先扶持的情况,主要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市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具有北京市或国家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承担重点产学研联合项目后国家重点项目计划等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组织管理
指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内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向指导小组的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前期研发项目,向市科委申报;再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向市工业促进局申报;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向市商务局申报。
(市工促局)
<关闭本页>
|